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雙年展開展至今3週,在結束展場的工作後,核銷的動作陸續開始......
但是因為館內和組裡的制度,第一家廠商請款距今已半個月,請購單卻還躺在組長桌上......
問題僅出在一個環節,保管人應歸責於誰?
組裡的權責很怪,請購這個動作,有時歸展覽承辦人,有時歸美工室,怎麼區分全沒個準兒;請購完成的東西,時而歸請購人,時而歸承辦人,時而歸庫房,怎麼決定沒人知道。
 
我所質疑的,是這麼久以來都存在的問題,為什麼沒人解決?我不甘委曲求全的接下所有保管人的權責-雖然這是最快的解決方式。
我以為,請購的動作應該依物品的種類來決定,不論全交由承辦人或美工室都不合理,保管人由請購人來完全承擔更不公平,若是這樣,如我身為承辦人也不樂意請購,有人可以負責處理,誰還願意自找麻煩呢!
 
要求請購人負保管責任更是可笑,若保管人掛上我的名字,是否該分給我一間庫房?所有的東西列冊記錄?之後是否要使用或可使用也由我決定?否則,在沒有權力的狀況下又為什麼要負責呢?既不知道東西放哪?也不能決定怎麼使用?那憑什麼要我保管呢?
 
再拖下去吧!看還能撐到幾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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